1、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定义
隐私的意识和观念,在人类始祖以树叶遮体时,就已朦胧形成。但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被提出来,却是距今仅百年的事情。通说觉得,隐私的定义最早是美国人萨姆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第四期)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提出来的。他们将隐私权界定为生活之私权利和不受干扰的权利,内容为个人对其身事物的公开揭露权,其所保障的是个人思想、情绪、感受、或者不可侵犯的人格。(2)
隐私要也是一项对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从世界范围看,隐私权正在逐步被被确觉得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即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不具备直接的财产性内容,因此不是财产权而是人身权。隐私权立法旨趣在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隐私之保护是为了维护个人在民事社会里的资格和尊严所需要的,因此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3)。同时,涉及到大家的利益,法律需要进行衡平,给大家一个获得信息的途径和一条维护自己利益的渠道。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了解权、资讯权、信息权或者知道权。这一定义最早是由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柏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来的,其基本含意是指公民有了解他应当了解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了解、获得信息的权利,特别是政务信息的权利(4)。知情权是适应现代政治民主而出现的一种权利,是公法范围的定义,它比隐私权出现得更晚。
2、隐私权与知情的冲突与协调
(一)隐私权与知情的冲突
通过上述对两者定义的剖析,可见:前者给予公民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不让别人接近、侵入、公开和传播我们的私人事务,具备消极与被动性;后者给予公民知道自己应当了解的所有权利,以满足其政治与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具备积极与主动性。
两者的冲突不止是表面的,在本质上两者也是冲突的,两者不完全是私权与私权的冲突,更多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二)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总结起来有三类型型:
1、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2、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员工隐私权的冲突;3、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别人隐私权的冲突。解决不相同种类型的冲突,应该具体状况具体剖析,主要应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此原则适用于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员工隐私权保护需要的矛盾。人个的隐私是不是受法律保护与保护的程度,应该依个人的社会角色而定,当一个公民不具备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身份时,其个人隐私才是真的意义上的隐私,由于它与公共利益和政治民主无关。当一个公民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时,其原来是隐私范围的某些因与公共利益或政治民主有关而具备公开的属性。政府官员和执政党领导代表公民行使权利,负有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的责任。他们的言行举止、道德品质、能力水平、学历资力、态度看法甚至家庭背景、婚姻爱情、财产情况等私生活都与公共利益密切有关,甚至本身就是社会公共生活的组成部分,社会公众对于他们的这类状况应当享有知情权。因此,公民的知情权高于他们的隐私权。